《关于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调整校内用水价格的通知》校办【2014】3号


校办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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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用水执行阶梯水价和调整校内用水价格的通知


校本部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4号),为响应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的号召,学校研究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同时调整现行的用水收费价格。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价格

1.居民阶梯水价分档水量和水价标准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表

阶梯

户年用水量(立方米)

水价(元/立方米)

第一阶梯

0-180(含)

5.00

第二阶梯

181-260(含)

7.00

第三阶梯

260以上

9.00


2.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本市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准。对于一户多表用户,按户核算用水量。

3.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且人口为6人(含)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及本人有效联系电话,经核实后,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4.基于目前居民用水计量器具现状,日常用水结算按照第一阶梯进行。自阶梯水价实施之日起,满一年作为一个结算年,根据进户抄表数据进行用水量统计与补交结算:

1)超过第一阶梯的用水部分需补交超额水费;

2)由于用户新入住、退房、销户等情况,用水不满一年的,分档用水指标根据实际用水时间,乘以月均用水指标、日均用水指标进行计算;

3)跨年抄表时,以阶梯水价实施之日为划分点,用户用水量根据划分点前后用水天数,乘以用户日均用水量,分段计算上年用水量及当年用水量;

4)已提前预交水费的,需按照阶梯水价标准补交差价。

二、其他用水价格

1.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学生浴室、园林绿化、教学科研实验楼、公共教室楼、行政办公楼、后勤服务设施的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6.00元;

2.公司、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校内建筑施工等的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6.21元调整为每立方米7.1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由每立方米7.15元调整为每立方米8.15元。

三、水价调整后,后勤系统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节水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后勤系统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