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3日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动力中心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进北京大学后勤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梳理廉政风险防控点,制定防控措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北京大学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动力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动力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一流”的目标,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总支纪检委员、各支部纪检委员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中心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总支书记和中心主任任组长,总支副书记和总支纪检委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成员。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中心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中心党总支书记和中心主任是动力中心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中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中心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中心党总支纪检委员在后勤党委、后勤纪委的领导下,负责对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支部纪检委员在后勤党委、后勤纪委、中心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对中心各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中心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北京市委、北京大学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中心党总支、各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管理职责和业务分工,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事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权限内干部推荐任用、人员聘用、评奖评优、奖酬金发放、物资设备采购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定期向教职工报告本单位财务收支等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每学期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按时将民主生活会的原始记录上交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室。
(六)及时制止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及时向纪委、监察室报告,并在纪委、监察室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工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九条 中心党总支书记、中心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落实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现状,通过加强规范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出现廉政风险。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中心办公会制度(设置由中心领导班子和党总支委员共同组建的中心办公会),“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过中心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中心涉及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干部任命等重大事项及时在单位公告栏公示;中心涉及财务收支、物资设备采购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检查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四)对涉及职责范围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亲自组织调查或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副职成员执行廉洁从政和双重组织生活会的规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中心领导班子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责任范围内的落实。
(二)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和事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上报中心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干部廉政、勤政情况的检查考核,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及时发现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的核实工作,支持学校纪委监察室依纪依法查办涉及分管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案件。
(五)加强职责范围内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努力防范因监管不到位而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风险。
(六)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个人廉洁自律的同时,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中心党总支纪检委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中心党总支和后勤纪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自觉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中心党总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中心党员进行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向中心党总支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向后勤纪委汇报中心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认真开展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纪委决议决定在中心的执行情况,组织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在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如人员招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经费使用、物资采购、收入分配等)、关键岗位等方面制度执行情况;加强中心在重要时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制度的宣传、提醒和监督。
(五)列席中心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监督中心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受理中心党员、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中心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和后勤纪委汇报。
(七)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协助后勤纪委做好有关信访线索的核查和处置等工作。
(八)完成中心党总支和后勤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责任范围内的落实。
(二)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及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三)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完成对职责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的检查考核,协助中心领导班子解决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规定向中心领导班子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加强职责范围内的规范化管理,在中心整体规章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科室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努力防范因监管不到位而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风险。
(五)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个人廉洁自律的同时,抓好职责范围内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党支部纪检委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中心党总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定期向中心党总支报告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协助中心党总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督促检查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通过调查研究、座谈交流、谈心谈话、舆情分析等方式,准确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中心党总支,对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的重点是: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事务公开制度情况;
(三)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的惩防体系建设情况;
(四)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
(五)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六)对职责范围内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的处理情况;
(八)纠正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支持学校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后勤党委、后勤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为:
(一)配合完成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实施办法,协助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检查考核的内容;
(二)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对考核对象民主测评、收集群众意见;
(三)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中心党总支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后勤党委和后勤纪委。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及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追究个人责任时,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的主管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第二十四条 中心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科室、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中心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有违反第二十四条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校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动力中心各科室可以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心综合办公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