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水电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大学水电费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01]19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经费的管理,强化各单位节约水电的观念和成本核算意识,科学合理利用能源,进一步推进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水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学校供水、供电设施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三条 学校对水电费实行按单位结算、全额收费的管理方式。教学、科研部门以院、系、所、中心为单位。

第四条 学校院(系、所、中心)的教学、行政水电经费及职能部门的水电经费实行“核定指标,经费下拨,超支自付,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用水用电根据实际用量缴纳水电费,学校不再从科研经费中提取水电费。

第六条 学校公共部分用水用电由总务部实施目标管理,监督核查水电用量,水电费由总务部代学校支付。

第七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由总务部实施目标管理,水电费目前由总务部代学校支付,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按计量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校办企业、经营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以及实行独立核算的校内各单位,水电费按照实际使用量缴纳。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需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外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学校缴纳水电费。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条 总务部、节能办公室负责全校水电的管理并会同财务部核定水电指标。

第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核定的院(系、所、中心)以及职能部门的水电经费指标,通过年度预算下拨相应的水电经费。

第十二条 水电中心负责学校水电的日常运行和水电费的收支、核算。

第四章 水电费管理

第十三条 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成本补偿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校内的用水用电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水价,学校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经营等不同类型的用户实行不同的水价。对超指标用水的单位实行超指标累进加价收费。

第十五条 总务部、节能办公室根据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和校内各单位的实际用水情况下达单位年度用水指标。

第十六条 院(系、所、中心)及职能部门的年度水电经费指标一经核定,原则上维持不变。新建单位或确因事业发展需要而增加指标的,需报节能办公室,由总务部、节能办、财务部共同审批。

第十七条 水电中心每月对各单位抄表、核算,按月发出水电费交款通知书。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水电中心缴费结算。

第十八条 水电中心对不按时交纳水电费的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的,经总务部、节能办、财务部会商后委托财务部代扣,或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暂适用于校本部,医学部待条件成熟后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水电管理办法,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与节能办公室和水电中心的联系,做好节水节电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011211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200211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    

                                                                                                               20011219